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科研计划管理的需要,规范和加强学院科研经费管理,促进学院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辽宁省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辽教发[2014])134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科研经费根据其来源,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学院科研基金项目经费三类。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
学院教科研基金项目经费是指学院用于资助教职工教科研项目的经费。
第三条 财务处、科研处及纪检监察审计处应做好对科研经费的预算、审批、使用、决算及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科研经费使用范围
第四条 科研经费的列支范围包括:
1.学院批准的教科研基金项目。
2.学院按立项部门要求的立项配套经费。
3.教科研项目在课题申报、结题、评优以及学术委员会(包括外聘专家)对课题评审费用。
4.教科研成果奖励的费用。
5.各类协会、学会的会费及科研工作会议的会务费。
6.学院学术成果交流费用及学术年会的会务费。
7.其他科研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适用范围包括:
1.设备费。指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和自制仪器的材料费及加工费等。设备费不得超过资助经费的20%,列入固定资产除外。
2.会议费。指参加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或组织召开咨询会、论证会、鉴定会等各种会议发生的费用。
3.差旅费。指在科研项目中开展实地调查、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出差补助费等。
4.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印刷费、数据采集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其中,资料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图书资料购置等费用;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5.专家咨询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费用、鉴定费、评审费等。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本项目研究和组织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不得超过资助经费的15%。
6.科研办公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一定的一般性办公用品及学术刊物订阅费等。
7.劳务费。指为直接参加科研项目研究开发的非项目组人员支出的人工费,劳务费不得超过资助经费的20%。
8.其他费用。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以上费用项目之外的直接开支。支出内容要与课题任务密切相关。
第三章 科研经费配套与资助
第六条 配套和资助经费在不超过学院科研经费预算前提下按下列标准执行。
1.对于列入国家级教科研发展计划的纵向研究项目,学院在上级划拨经费到账后将给予1:2但不高于50,000元的经费配套;对于列入省级教科研主管部门科研发展计划的纵向研究项目,学院在上级划拨经费到账后将给予1:1但不高于20,000元的经费配套。
2.学院组织申报且其研究成果可在我院应用的纵向自筹研究项目,列入教育部及中央其他部委的一般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重大)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及省教育厅重大项目,学院给予不超过10,000元经费资助;列入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教育厅项目、国家级一级学会项目(包括: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学院给予不超过5,000元经费资助;列入辽宁经济社会发展与调研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国家级二级学会规划项目、辽宁省高教学会规划项目、辽宁省职教学会规划项目,学院给予不超过3,000元经费资助。
3.对于列入学院教科研发展计划的项目,学院根据科研经费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经费支持。
第四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七条 预决算管理。
1.科研经费的管理应本着“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2.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或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预算表见附件1。
3.科研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编报经费决算,经科研处、财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根据要求报送并存档。决算表见附件2。
第八条 收支管理。
1.所有科研收入必须全额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学校科研收入,确保科研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2.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实施中发送的三项支出之间科研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支出预算总额;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和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和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3.项目资金结算要建立银行卡支付制度,依据有关规定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要严格审核发放人资格、标准,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支付。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4.项目负责人应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在列支费用时,应使用合法、真实、有效的票据;财务处应严格按照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加强对票据报销的审核。
5.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要严格按国家税法规定缴交各项税费(税金及附加费)。项目经费在开机票据时,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从项目经费中缴交税费。支付给个人的奖酬金、加班费和劳务报酬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6.票据报销时,应按票据审核要素进行审核;票据上应注明购物名称、数量、单价,如票面上不能列明细项目的,应由开票单位提供明细单等有效证明材料;发给个人的劳务报酬和津贴,应列明发放人员名册,包括姓名、所在单位、身份证号码、发放金额等,必须经由本人签收,不得有他人以任何理由代签。
7.具有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分两次报销,首次报销的科研经费不超过50%,其余部分的经费待鉴定通过(或验收合格)后报销。报销手续按学院财务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8.项目负责人应在中期检查中写明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对不按项目经费预算的项目,暂缓拨款;对无故不完成任务、自行中止研究工作或项目负责人因调离而无法完成的项目,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出的款项;对违反经费管理办法者,视情节采取责令纠正、停止拨款、撤销资助、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准申报各类新项目等措施予以处理。对科研项目无故延迟的、巧立名目滥用经费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学院有权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收回违规科研经费,并暂停、冻结、收回剩余经费。
9.使用科研经费购买的大宗仪器设备和大批量的图书,应遵照《学院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执行。科研项目研究完成后,所购物品移交学院有关部门管理。
10.项目存留的结余经费主要用于科研仪器设备运转的维护、人才培养及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和启动等,但不得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等制度,不得归项目组成员所有,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和转移结转结余经费。有经费结余的科研项目,按批准立项单位要求上交或转入学院科研发展基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科研项目下达单位有审计要求的项目,其负责人及课题组须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此类审计是指课题项目在结题验收之前,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依托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将要进行结题验收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条 上述规定若与任务下达(委托)单位管理办法不一致,以任务下达(委托)单位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辽服职院发〔2014〕6号)即行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1.科研项目研究经费预算表
2.科研项目研究经费决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