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水平和运行质量,参照《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思想,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教育科研为全省教育宏观决策服务、为提高全省教育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服务、为繁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科学服务的科研方向,为促进辽宁省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提供智力与理论支持。
第三条 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面向全省教育战线和广大教育工作者,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受辽宁省教育厅的委托,负责全省教育科学研究的规划、实施、管理与协调工作,业务上受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和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与指导。
第五条 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规划办”)是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职能和办事机构,挂靠在辽宁教育研究院,具体承担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的日常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受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省规划办负责辽宁省范围内(计划单列市和中央部委院校除外)的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报与实施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并负责课题主持人的管理、指导与培训工作。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包括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教育学科项目(含国家重点课题、国家一般课题、国家青年基金课题)、教育部重点课题、教育部一般课题、教育部青年专项课题和教育部规划课题。
第七条 建 立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评审专家库,根据工作需要遴选有关专家组成若干学科评审专家组,在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领导与指导下,承担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评审工作,开展教育科研课题信息服务和学术咨询活动。学科评审专家组的工作与活动,由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一安排。
省教育科学规划评审专家库的学科专家,主要通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教育科研部门、省级教研部门和辽宁省高等教育学会、辽宁省教育学会、辽宁省职业教育学会、辽宁省成人教育学会、辽宁省民办教育协会、辽宁省教育评价协会、辽宁省心理学会、辽宁省教育信息学会推荐产生。
第八条 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立项、结题与辽宁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评选的申报,在规定的限期内,按照管理权限划分及组织程序,报送省规划办。省规划办不受理个人申请。其中:
基础教育系统及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市属民办学校、市属成人教育机构的课题立项、结题与辽宁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评选的申报材料,须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规划办)审核后统一报送省规划办。
高等学校及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省属民办学校、省属独立设置的成人教育机构的课题立项、结题与辽宁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评选的申报材料,由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送省规划办。
省教育厅直属单位的课题立项、结题与辽宁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评选的申报材料,由单位审查合格并签署意见后,直接送报省规划办。
第九条 受理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立项、结题和辽宁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评选的申报材料时,收取评审补偿费用。
第三章 课题与类别
第十条 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1.对辽宁省教育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对建设和完善富有辽宁特色的教育体系具有较大的指导作用。
2.为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各类办学单位的重大决策,提供具有较高价值的理论依据、科学论证、咨询建议。
3.对大面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具有重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4.对教育科学研究与教育理论建设,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5.课题论证充分,攻关目标明确,研究计划可行,人员组织合理,研究经费有保证,预期成果明确,具有保障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各项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以辽宁省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倡导(突出)应用性研究,支持成果开发与推广性研究,重视基础理论研究,鼓励新兴学科、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
第十二条 每个五年规划执行期内,在发布辽宁省教育科学五年规划课题指南的基础上,原则上将根据工作重点与教育实践发展的需求,每年发布一次课题指南,实行年度课题立项制度。
第十三条 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分为重大课题、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课题经费以课题申请人自筹为主。
重大课题,是指以辽宁省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对教育行政部门的重大决策、教育科学的学科建设和教育教学质量的大面积提高,有重大促进和推动作用的课题。
重点课题,是指规划课题指南重点引导的,对促进教育改革与发展、促进教育决策和管理的科学化、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课题。
一般课题,是指符合规划课题指南要求,结合教育实践与教育学科发展的需要,预期成果明确的课题。
第十四条 根据实践需求,省规划办与有关部门联合设置专项课题。专项课题分为重点专项课题和一般专项课题两类。由省规划办负责常规管理,相关部门负责提供经费资助,并参与专项课题指南制定及课题立项与结题评审工作。
第四章 立项与立项评审
第十五条 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原则上实行年度立项制度,一般在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评审结果公布之后进行。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主要采取招标和单位推荐申报两种形式。省委、省政府和省教育厅急需研究的少数重要课题,经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单独立项。
第十六条 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申请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教育事业。
2.具备一定的教育理论基础知识和教育科研基础知识,以及相对稳定的研究领域与研究团队。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高等学校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须有两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原则上应有省规划办认定的教育科研资格证明)。
4.每人每次仅限申报一个课题;以往承担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未结题者不能申报新的课题;不得以同一题目同时申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省高校人文社科(教育科学规划专项)课题和省社科基金课题。
5.重大课题的申请者须具有省规划办认可的完成省级以上课题的经历。
第十七条 省规划办的课题立项受理时间,为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指南及有关课题申报受理公告发布之日起的四十天内。课题指南、课题申报受理公告及《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申请?评审书》(简称“立项申请书”),可从辽宁教育科研网(http://www.clner.com)下载。
第十八条 课题申请人应根据课题指南,选择合适的研究题目,做好设计,认真如实填写立项申请书,并送所在单位审核。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须签署意见,承诺提供经费等研究条件,并自愿承担课题管理职能及信誉保证。
每项课题限报一名主持人;每个课题主持人可以同时参与另外一项课题的研究;同一人不得同时参加二个以上(不含二个)的课题组。
课题组成员的填报须征得本人同意并不得少于八人;申报重大课题与重点课题,至少须有三名以上的外单位人员参加。
应用研究、调查研究、决策咨询研究方面的课题的完成时限不得少于一年;需要一定周期的实验研究、基础理论研究方面的课题的完成时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九条 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每次随机抽取部分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评审专家库成员,进行会议评审。凡申请课题的学科评审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参加当次评审工作。立项评审的程序是:
1.省规划办负责按照本办法,对课题立项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和分类。
2.学科评审专家组依据统一制定的评审标准,提出评审建议。
3.省规划办综合学科评审专家组建议,报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终审。
第二十条 批准立项的课题,由省规划办下发《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通知》和《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证书》。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获得批准立项课题的申请人(主持人),对规划课题研究负有组织与实施的责任。必须认真组织课题研究,高质量地完成课题研究任务,自觉地接受省规划办及其委托管理部门的管理、检查与指导,并及时将课题研究的重要活动和重要阶段成果,报省规划办及其委托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课题主持人必须在立项批准公布的三个月内组织开题,确定和落实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报告上报省规划办。每年12月底前,课题主持人须向省规划办提交年度研究工作报告,并按时提交课题实施的中期报告。
各立项课题子课题组的设立,应以课题研究的内在逻辑为依据,不得以工作单位为划分依据。
第二十三条 在规划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省规划办将通过指导、检查等方式,进行必要的过程管理,有关情况将作为课题结题与优秀成果评选的重要依据。
省规划办将定期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与交流活动。
第二十四条 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分级管理。省规划办对全部立项课题负有管理职责,并指导委托机构的管理工作。各市规划办、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分工范围内省级规划课题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主持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省规划办审批:
1.变更课题主持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课题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因故中止或撤销课题等。
未经省规划办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省规划办撤销课题立项资格:
1.课题研究有严重政治问题;
2.课题研究操作严重不规范,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4.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5.严重违犯财务制度与纪律等。
被撤销课题立项资格的课题主持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的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规划课题组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刻制课题组印章等方面的管理。
课题组设立实验学校(或实验基地),事前须经课题所在单位同意,报省规划办审批。其有效期仅限于课题研究计划的执行周期内。
课题组设立实验学校(或实验基地),须严格掌握标准,控制数量,确保指导到位,并须得到实验学校(或实验基地)所在地教育科研管理部门的认可;不得以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组(包括课题)名义,为课题组所设立的实验学校或实验基地制作、悬挂牌匾。
课题组不得自行刻制印章,一般以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代章即可。
第六章 结题与结题鉴定
第二十八条 通过省规划办组织的结题鉴定者,方视为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工作的最终完成。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结题鉴定活动,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
第二十九条 课题研究工作全部完成后,课题主持人应通过所在单位,向省规划办提出结题申请,填写《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申请·鉴定书》(从辽宁教育科研网http://www.clner.com下载),并将课题结题文字材料及其电子版等,一并报送省规划办,接受由省规划办组织的鉴定评审。
第三十条 申请结题鉴定时,课题主持人需要提供一式四份(须含有一份原件)如下材料:
1.《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申请?鉴定书》。
2.《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通知》、《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证书》复印件。
3.课题开题报告、中期报告。
4.课题最终研究成果、公开发表的与课题相关的系列研究成果、获奖与推广效益佐证等。
第三十一条 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鉴定,包括会议鉴定、通讯鉴定与现场鉴定等三种形式。除省规划办集中组织的结题验收等情况外,一般采取通讯鉴定方式。
第三十二条 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鉴定的基本程序是:
1.省规划办负责按照本办法,对课题结题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分类安排。
2.学科评审专家组依据统一标准,提出评审意见。
3.省规划办综合学科评审专家组意见形成最终结论,报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终审。
第三十三条 批准结题的课题,由省规划办下发《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通知》和《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术水平突出、社会效益显著的课题,可以提出免于评审鉴定的申请。申请免于鉴定,应在填写《结题申请书》时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章 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表奖
第三十五条 省规划办与委托管理机构、各课题组和课题组所在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工作,以充分发挥其在教育决策和教育改革与发展实践等方面的作用。
充分利用《辽宁教育研究》等宣传媒体,发布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工作信息,刊登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研究成果,宣传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工作成绩。
依托辽宁教育研究院、各市教科所和合作院校,共同建设“辽宁教育科研网”,使之成为教育科研信息发布与交流、教育科研成果宣传与推广、教育科研工作指导与咨询的网络平台。
省规划办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三十六条 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最终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注“辽宁省教育科学XX规划立项课题研究成果”字样。
省规划办对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成果,享有优先使用权。
第三十七条 在辽宁省教育科学研究的五年规划周期内,举办二次优秀成果、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评选活动。其中,优秀成果的评选实行结题鉴定与评奖分离,凡省教育科学规划立项课题必须先通过课题鉴定,方能申报成果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