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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立项课题管理办法
2007-10-15 00:00  

辽宁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立项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面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新形势,进一步提高省社科联立项课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学科建设、成果转化和人才成长,更好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辽宁改革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社科联立项课题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中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为主攻方向,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的研究和运用、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为重点,鼓励优势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研究,积极引导学术观点、学科体系和科研方法创新,总结新经验、形成新思路、提出新对策、概括新理论,为促进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协调发展,为加快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为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服务。

第三条  省社科联立项课题面向全省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研究、宣传等部门、单位的理论和实际工作者。课题立项坚持总量控制,突出重点,发挥导向的原则,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二章  选题与申报

第四条  省社科联立项课题分重大招标课题和一般立项课题两类。

重大招标课题指省领导提出或批示同意研究的课题;省直有关部门或各市委、市政府提出,并经省社科联同意研究的课题;省社科联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重点和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的难点提出的研究课题。重大招标课题省社科联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

一般立项课题指省内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研究、宣传等部门、单位理论和实际工作者根据省科联立项课题指南自下而上申报,并经省社科联同意立项的课题。一般立项课题采取以奖代投的方式,在结项评审时,对被评为优秀的课题研究成果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五条  省社科联根据辽宁经济社会发展和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需要定期发布《辽宁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立项课题指南》,《辽宁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立项课题指南》一般在当年上半年发布。选题应在课题指南范围内设计、确定。自选课题可不受课题指南范围限制,但要符合课题指南立项的指导思想,有一定的实用与学术价值

第六条  申报人每人每年只限申报一个项目。申报时,申报人应认真填写《辽宁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立项课题申报表》和其他规定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科研部门盖章同意后,向省社科联申报。

第七条  申报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辽宁省工作,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博士学位、或曾获得过市(厅)级社科成果三等以上奖项

3、申报人必须是项目研究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并承担项目的实质性研究工作。

第八条  省社科联立项课题信息网站为省社科联网站(www.lnskl.gov.cn)。申报人可从该网站上下载《辽宁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立项课题指南》、《辽宁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立项课题申报表》及有关材料,并按规定填写申报。

第三章  评审与管理

第九条  省社科联课题立项工作在省社科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科研工作部具体组织实施。省社科联科研工作部对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查后,组织学科专家评审组对申报课题进行立项评审,提出拟立项课题,经省社科联批准立项。

评审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评审专家本人及亲属申请当年课题者,不得参加该年度课题评审工作。

第十条  课题立项后,课题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和认真实施课题研究工作,保证按计划、高质量完成课题。

第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不得随意改变研究方向和计划,如有特殊原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须填写《辽宁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立项课题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省社科联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和调整: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增减课题组成员、改变项目名称、改变成果最终形式、变更项目单位、其它重要事项变更。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省社科联对立项课题给予撤项处理:研究成果有政治问题;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剽窃他人成果者;与批准的立项课题不符;无故不执行研究计划或延期一年仍未完成课题者;第一次评审未通过结项,修改后重新评审仍未通过者。被撤消项目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新的课题。

第十三条  省社科联对立项课题实行过程管理与目标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省社科联科研工作部负责立项课题的全面管理工作。一般立项课题主要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部门负责日常管理;重大招标课题由省社科联科研工作部与课题牵头单位科研部门共同负责课题日常管理工作。省社科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重大招标课题研究工作进行中期检查,解决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省社科联科研工作部根据省财政厅下拨省社科联科研经费情况,提出重大招标课题资助额度和一般课题奖励额度方案,经省社科联党组研究确定后,将课题经费拨付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部门。

第十五条  课题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财务的制度和规定,专款专用。重大课题资助经费分两次拨付,在项目通过招标立项后拨付50%,最终研究成果通过鉴定后拨付余下50%,鉴定不合格者,不予拨付。一般立项课题奖励经费于课题评审结束后,一次性拨付。

第十六  重大招标课题资助经费,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按11的比例予以配套。因故终止或撤消的重大招标课题,要及时清理账目,并将课题资助经费退还省社科联核销。一般立项课题鼓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给予一定的资助支持。

第五章  课题结项和验收

第十七条  重大招招标课题和一般立项课题研究计划和研究目标完成后,课题组应向省社科联提出验收、结项申请。

第十八条  课题结项鉴定时,课题负责人应向省社科联出具1份最终研究成果、2份《辽宁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立项课题结项鉴定审批书》、3份《辽宁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立项课题专家鉴定意见表》,并附成果电子版。

第十九条  为科学评估省社科联立项课题研究成果质量,省社科联召开立项课题鉴定会,组织学科评审组专家对课题进行鉴定。重大招标课题须有35名专家进行鉴定;一般立项课题组成8个学科门类组,每组3名专家,在对课题进行鉴定的同时,对课题进行评审,按立项课题数量的10%评出优秀课题成果一、二、三等奖若干名,并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条  省社科立项课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1、已经正式出版或在省一级期刊上公开发表;

2、获市、厅级三等以上奖励;

3、提出的观点、政策建议被市级以上党政有关部门采纳;

4、涉及党的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属上述情况之一者,须在《辽宁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立项课题结项鉴定审批书》中注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连同最终成果上报。

省社科联立项课题研究成果在公开发表、出版或内部呈送时,须在显著位置注明“辽宁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xxx课题研究成果。未注明者,不能作为该课题研究成果,申请免于鉴定。

第二十一条  课题研究成果经鉴定验收合格的,省社科联发《结项证书》,获奖成果发获奖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辽宁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辽宁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07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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