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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盟辽宁省委参政议政工作(辽宁省统战部)管理办法
2007-10-15 00:00  

民盟辽宁省委参政议政工作(辽宁省统战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参政议政工作是民主党派在我国民主政治生活中履行职能、发挥作用的重要途径,是衡量参政党政治价值、工作绩效的重要标准。为认真做好民盟辽宁省委参政议政工作,特制定《民盟辽宁省委参政议政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参政议政工作管理,是指为实现盟省委履行参政议政职能中所确定的调查研究工作、提案工作、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年度目标任务,依照省内各级民盟组织的职能和盟员的权利义务,对其实施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和范围:各盟市委、盟省委专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及全体盟员。

 

     第四条  民盟省委机关联络部是参政议政工作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参政议政工作年度计划,分解落实目标任务。

 

    (二)协调解决参政议政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指导省内各级民盟组织和盟员开展调研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

 

    (四)负责落实年度参政议政工作考评及相关工作。

 

第二章  调研工作

 

     第五条  调研课题的选定。年度工作任务的制定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科学评估、择优确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一)各盟市委、盟省委各专门委员会根据盟省委年度工作要点拟定上报当年调研工作计划课题。

 

  (二)根据盟中央、省委统战部和省政协下达的年度调研课题及盟省委选定的调研课题确定年度委托调研课题和资助调研课题。

 

    第六条   调研课题的发布。年度调研选题提请主委会议审定后,盟省委与各课题承接单位签订年度调研课题责任书,并及时发送调研课题任务通知书。

 

     第七条   各承接单位(组织)在接到调研课题任务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调研工作方案(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名单,课题名称、主要内容、研究方法、预期成果目标、时间保证等)报盟省委联络部。

 

    第八条   各承接单位(组织)应及时组织开展工作,落实工作任务,完成调研报告,并按要求向盟省委联络部以电子文档形式提交以下文件:

 

  (一)该课题的完整调研报告,字数不限。

 

  (二)该课题调研报告产生的政策建议,字数不少于2000字。

 

   第九条  调研工作保障。充分依靠和调动民盟内外的力量和资源,确保调研工作的顺利实施。

 

   (一)盟省委对年度重点调研课题和委托调研课题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二)可聘请民盟内外专家学者、政府工作人员担任民盟参政议政工作特约研究员。

 

   (三)发挥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人员、从政人员等骨干盟员的作用,密切与相关政府部门的联系合作。

 

    第十条    工作评估与成果转化。民盟省委对提交的调研报告和政策建议进行评估,择优选用,结合实际需要进行成果转化,确保省政协全会盟省委集体提案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章  反映社情民意及信息工作

 

      第十一条    反映社情民意、实时上报信息的工作是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重要环节和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是体现民盟参政能力的重要窗口,也是各级民盟组织的工作职责和广大盟员的基本权利。本《办法》所指信息主要为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和盟务工作信息。

 

    第十二条     省内各盟市委(包括民盟凌源市委)、盟省委各专门委员会和各基层委员会都要把信息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计划,指定信息员具体负责信息的撰写、收集、加工、报送等工作。

 

    第十三条     信息撰写要求。一文一事一议,讲求时效,真实准确,意见中肯,体现特色,一般1500字以内,注明撰写者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可要求组织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社情民意信息由盟省委联络部收集、编审,报送民盟中央、省政协。

 

    第十五条    社情民意信息报送的内容必须围绕党和政府的工作重心,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社会上带有普遍性、突出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重大问题。

 

   (一)盟员中的政协委员、领导干部、专家学者对中共新出台的重要方针政策、国内外重大事件的独到见解和代表性人物的郑重表态。

 

   (二)就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改革开放中有普遍意义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的理论性观点、对策性建议、警示性意见。

 

   (三)可能引发全国连锁反应或导致当地政治经济生活严重紊乱的大事件、举措、行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特别是普遍性的情绪变化;重大突发事件、严重灾害实情,特别是消除隐患、维护稳定的意见建议。

 

   (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勤政廉政情况的反应,情节严重、民愤极大而由于关系网的保护反映不上去的。

 

   (五)盟员直接了解到的港澳台侨胞和国际人士对我国内政外交发表的有分量的评论和意见;民族宗教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及对此的重要参考对策建议。

 

   (六)统一战线工作中的重要情况、意见、建议。

 

    第四章  年度参政议政工作评比表彰

 

    第十六条  盟省委对调研工作、提案工作和反映社情民意及信息工作实行年度评比表彰。盟省委每年度召开一次参政议政工作经验交流暨表彰会,交流参政议政工作经验,对在参政议政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并向获奖者所在单位通报情况。

 

    第十七条  年度参政议政工作表彰分设调研工作先进集体、调研工作先进个人;信息工作先进集体、信息工作先进个人。

 

第十八条  对各盟市委、盟省委各专门委员会及盟员个人提供给盟省委调研课题成果、提案素材或反映社情民盟信息等,视采用情况按如下标准进行物质奖励。

 

(一)所提供的调研报告、提案素材、反映社情民意信息被国家领导人批示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二)所提供的调研报告、提案素材和反映社情民间信息被民盟中央或省政协提交给全国人大或全国政协作为提案的,或被省级领导批示的、或被省政协评为优秀提案的,每件奖励人民币800元。

 

(三)所提供的调研报告、提案素材和反映社情民间信息作为盟省委集体提案提交省政协全会或常委会的每件奖励人民币500元。

 

(四)所提供的社情民意信息被民盟中央或省政协采用的,奖励人民币50元。

 

(五) 一稿多用的按最高档次计奖,不重复奖励。

 

    第十九条   承接盟省委参政议政工作年度目标任务的组织或个人,因故不能完成任务或对目标任务要做出调整的,应及时向盟省委分管领导汇报,有重大变故的须向主委会议或常委会议作出书面说明。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民盟辽宁省委常委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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