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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科研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2013-07-09 00:00  

辽宁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科研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辽宁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科研规划项目管理,积极推进广大职教工作者对职业教育科学研究的参与程度,促进职业教育科研规划项目科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科研规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课题”),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研究我省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理论与实际问题,为职业教育管理部门和职业院校服务。

第三条  课题的申报立项,应该遵循下述原则:

1.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政策相一致。

    2.紧密结合经济社会与职业教育的发展,坚持就业导向和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向,坚持理论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提倡研究的前瞻性和应用性。

    3.有利于调动广大职业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以体现规划项目的群众性与广泛性。   

    第四条  辽宁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面向全省,接受来自各级职业教育行政部门、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及社会各界教育工作者,特别是各级各类职业院校的领导和广大教师申报课题。

 

第二章     

 

第五条  辽宁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科研规划项目工作由学术委员会负责实施。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并发布规划、指南和管理办法;课题申报、立项评审;学术咨询以及课题成果的鉴定和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六条  辽宁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作为科研规划项目办公室,负责本规划项目管理工作。

第七条  辽宁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委托各课题所在单位依照本办法对课题申报和实施进行管理。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课题每两年申报一次。

第九条  课题原则上自筹经费,部分重点项目予以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十条  申报课题的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有5年职业教育行政管理工作经验;

    2.有教育科研工作的经历;

    3.能够筹措经费并具备必要的研究条件;

    4.能够切实承担研究、组织和指导课题的责任。

    第十一条  课题申请程序 

    1.根据课题指南,以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中遇到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出发点确定选题,按要求填写《辽宁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科研规划项目申报表》;

2.《申报表》须报申请人所在单位,对课题申请人的个人条件和课题研究条件审核同意(并承诺条件和经费保证)后,报送辽宁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复审和辽宁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终审。

    第十二条  通过终审立项的课题,由辽宁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下发立项通知书,研究工作即可启动。

 

第四章     

 

    第十三条  课题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辽宁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负责课题立项评审、中期检查和结题的管理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课题的日常管理、不定期抽查等。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课题组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后,

书面报请报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1.变更课题主要负责人;

2.变更课题名称或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3.课题完成时间延期; 

4.通讯地址、电话、联系人等情况变动。

    第十五条  凡违反国家法律及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有剽窃和弄虚作假行为;学术质量低劣和到期不能完成等,由学术委员会撤销其课题。

    第十六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时,应接受辽宁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组织的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十七条  鉴定一般采用通讯鉴定和会议鉴定等方式。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35人,并设一名组长。鉴定专家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从学术委员会设置的专家库中选择、聘请。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课题的鉴定专家。

第十八条  课题鉴定程序

1.课题组向学术委员会提出结题鉴定申请,并提交结题鉴定的必要文件;

2.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课题结题鉴定。

第十九条  结题验收

    在专家鉴定的基础上,经学术委员会确认,颁发《辽宁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科研规划项目结题证书》。

第二十条  每一轮科研规划项目完成后,学术委员会将对结题的成果进行评选,择优推荐发表,报送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或在一定范围内推广。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辽宁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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