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教育厅学术著作出版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解决一些高质量学术著作出版难,从而促进辽宁高等学校学术水平的提高,辽宁省教育厅设立辽宁高等学校学术著作出版专项资金。为规范该项资金的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学术著作出版专项资金使用实行个人申请、专家评议、择优支持、保证强度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第三条 申请学术著作出版专项资金者必须是辽宁省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且为著作的第一作者。
第四条 第四条 申请资助的学术著作事先须与国家级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
第五条 第五条 著作学术水平经专家鉴定必须达到国内领先以上。社会科学书稿字数原则上不少于15万字,自然科学书稿字数原则上不少于12万字。
第三章 出版资助
第六条 资助经费额度为1万—3.5万元。
第七条 资助分为全额资助和差额资助。全额资助是指不能收回学术著作出版成本的;差额资助是指能够部分收回学术著作出版成本的。
第四章 评审方法
第一条 第八条
每年集中受理1次著作出版资助申请。
第二条 第九条
申请者须提交书稿,填写《辽宁省教育厅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申请书》,并经二位在该领域里有权威性的正高职专家推荐,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查,报辽宁省教育厅。
第十条
成立辽宁省教育厅学术专著出版资助评审委员会,负责资助学术专著出版的评审。日常工作由省教育厅科技处负责。
第十一条辽宁省教育厅学术著作出版资助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资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凡由辽宁省教育厅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须在扉页上注明“辽宁省教育厅资助出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辽宁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