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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2-03-05 00:00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


辽教发
[2012]27

各市教育局、省内各高等学校:
      为弘扬科学精神,加强科研诚信与学风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促进我省高校科学技术繁荣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学风建设的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

    学风是高校师生治学精神、治学态度、治学风气和治学原则的综合体现,是教书育人的本质要求,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能否营造一个优良的学风环境,关系到高等教育科学发展和教育事业的兴衰成败。近年来,在《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意见》(辽教发[2010]73号)等文件指导下,我省高校初步建立了教育、制度、监督、查处相结合的学风建设工作体系,高校学风状况总体良好。

    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受各种因素影响,近一个时期以来,在高校教师及学生的教学与科研活动中,急功近利、浮躁浮夸、考试舞弊等不良现象和不端行为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学术风气,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负面的社会影响,损害了学校的形象。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学风建设工作已经刻不容缓。

    二、进一步明确加强和改进高校学风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总体目标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学风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学道德,维护科研诚信,塑造创新文化,培养优秀人才,服务社会发展。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学风建设的工作原则是: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惩防并举,标本兼治,建立并完善弘扬优良学风的长效机制。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学风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完善教育、制度、监督、查处相结合的全方位学风建设工作体系;创新工作载体和工作方式、方法,把学风建设贯穿于教学、科研、学习、思想政治教育、学校管理全过程;促进高校教书育人和学术事业健康发展,塑造高校良好社会形象,打造有利于高等教育发展的软环境,带动良好社会风气形成。

    三、切实加强和改进高校学风建设宣传教育工作

    要坚持把教育作为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要把科学精神、科研伦理、科研规范、科研不端行为防治、自律和自我道德养成等方面作为学风教育的基础性内容。

    要切实加强教师学风教育工作,将其纳入教师岗位培训范畴和职业培训体系,纳入行政管理人员学习范畴。要对教师进行每年一轮的科研诚信教育,在教师年度考核中应体现科研诚信的内容,建立科研诚信档案。

    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生学风教育工作,建立和健全学生学风建设体系,将学风教育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并落到实处。要创造条件,为本专科生开设科学伦理讲座,在研究生中进行科学道德、学风建设和学术规范宣讲教育。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监督,认真审阅学生的实验记录和论文手稿,以严谨治学的精神和认真负责的作风感染和教化学生。

    要注重发挥楷模的引领和示范作用,积极选树优秀科学家和优秀团队,认真总结、大力宣传其先进事迹,弘扬其教书育人、科研诚信和治学严谨的崇高品德,做到以先进事迹感染师生,以优良学风带动师生,以优秀品质影响师生。

    要注重搭建学风教育载体,充分运用报刊、影视、网络、论坛、讲座等平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各高校应在本单位网站开辟学风建设专栏,公开、公布相关制度、规范、优秀个人(团队)事迹等工作开展情况,营造良好的学风建设舆论氛围。

    四、努力构建和完善学风建设监督约束和管理查处工作体系、工作制度

    要坚持把监督作为加强学风和科研诚信的最好防腐剂。提倡同行监督,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发现或有正当理由怀疑他人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有责任进行投诉。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于已经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公开事实和处理结果,接受社会力量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要加强科学研究的过程管理。高校应建立实验原始记录和检查制度、学术成果公示制度、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制度、毕业和离职研究材料上缴制度、论文投稿作者签名留存制度等科学严谨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强化申报信息公开、异议材料复核、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等制度,增强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要确立质量第一的科研评价导向。在教育考核评估中,应加大质量和贡献指标在评价中的权重,防止片面量化倾向。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注重质量、创新和贡献导向,全面考察师德、教风、创新和贡献。防止片面将学术成果、学术奖励和物质报酬、职务晋升挂钩的倾向。

    要严肃处理各类学术不端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等文件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伪造注释;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以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者,视性质和情节轻重,可采取取消申报项目资格、延缓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停止招研究生、解除专业技术职务聘用(三年内不得申报晋升同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撤销学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方式进行处理。

经查实的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按有关学位、学籍规定处理。

    要规范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要遵循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同时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统一由当事人所在高校组织调查。高校接到举报材料后,由校学术委员会(或学风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提出调查意见,并向当事人公开。如有异议,当事人可向辽宁省教育厅学风建设办公室提出异议投诉。调查期间,举报人、被举报人有义务配合调查。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应进行公开,处理结果必须保留3个月以上。

    高校学风建设要建立和落实相关工作制度。要做到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和不端行为查处机制三落实、三公开;建立高校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年度发布制度;建立和完善高校学风建设工作年度自评自检和互评互检制度。

    五、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学风建设的组织领导

辽宁省教育厅学风建设协调小组负责我省高校学风建设的领导工作,协调小组下设的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制定高校学风建设相关政策,建立相关机制,指导检查高校学风建设工作,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指导协调和督促调查处理。

    高校在学风建设中担负主体责任。高校主要领导是本校学风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第一责任人,应有专门领导分工负责学风建设。学风建设应纳入高校领导班子考核内容之中。要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学术委员会应积极承担学术规范教育和科研诚信宣传,负责本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取证。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内各高校应结合本意见精神和自身工作实际制定本校学风建设工作实施细则。

 

 

                      0一二年三月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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