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
教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进学院教科研工作,提高广大教职工的教科研水平,结合《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试行)》执行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我院教职工以第一署名、我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获奖成果与学院教育教学相关的教科研成果。
第三条 获奖材料存入教科研业务档案,作为获奖者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
第二章 教科研成果奖励类别和标准
第四条 教科研成果奖励范围包括:教学成果奖、科研成果奖、教学专项奖、教学竞赛奖、教材奖、论文奖、专利奖及应用成果奖。
1.教学成果奖:指获得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及学院的教育教学成果。
⑴A类:国家级若无奖励经费则按奖项等次(特等、一等、二等)分别奖励50000、40000、30000元;若颁奖单位有奖励经费,则按其标准发放。
⑵B类:省级若无奖励经费则按奖项等次(一等、二等、三等)分别奖励20000、10000、5000元;若颁奖单位有奖励经费按其标准发放。
(3)C类:校级按奖项等次(一等、二等、三等)分别奖励3000、2000、1000元。
2.科研成果奖:指当年新获批的科技部、教育部、辽宁省政府名义颁发及学院组织推荐和评选的科研成果奖励。
⑴A类: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委员会的项目根据获奖等次(一等、二等、三等)分别给予奖励50000、40000、30000元。
⑵B类: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省社会科学基金委员会项目根据获奖等次(一等、二等、三等)分别奖励20000、10000、5000元。
(3)C类:学院组织推荐的科研成果及院级优秀科研成果按获奖等次(一等、二等、三等)分别奖励1000、700、500元。
3.教学专项奖:指教育主管部门及学院批准立项的专业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精品课程、校本教材等方面研究建设项目。
(1)A类:国家级项目验收合格奖励8000元。
(2)B类:省级项目验收合格奖励4000元。
(3)C类:校级项目验收合格奖励2000元。
4.教学竞赛奖:指参加国家教育部、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省教育厅及学院组织的教学能力与职业技能比赛获得名次的项目。
⑴A类:国家级按奖项等次(一等、二等、三等)分别奖励10000、5000、3000元。
⑵B类:省级按奖项等次(一等、二等、三等)分别奖励3000、2000、1000元。
(3)C类:校级教学竞赛按获奖等次(一等、二等、三等)分别奖励1000、700、500元。
5.教材奖:指国家级规划教材和校企合作开发教材。其中:国家级规划教材指由教育部确定的高职高专国家规划教材。校企合作开发教材指按照校企合作协议,由学校与合作企业共同开发、公开出版的教材。该教材由合作企业人员参编,并被选作企业培训教材。
⑴A类:教育部组织的高职规划教材给予10000元奖励
⑵B类:校企合作开发教材给予5000元奖励。
6.论文奖:指当年新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发表在增刊上的论文不予奖励。
(1)A类: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引文索引)、CSSCI(中文社会科学类引文索引)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0元;
(2)B类:发表在CSCD源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期刊)和北大核心期刊的论文奖励10000元。
7.专利奖:指当年担任发明人的新获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著作权。
(1)获得发明专利奖励10000元。
(2)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奖励或著作权2000元。
(3)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奖励1000元。
8.成果应用奖:指我院教师主持的教科研项目的研究成果在学院教育教学中应用一年以上,并取得良好的成效。依据各类研究成果应用的评审标准给予评定,给予1000-10000元奖励。
第三章 申报教科研成果奖励程序
第五条 教科研成果奖励每年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2月份。
第六条 成果负责人或第一作者向所在部门申报,按规定填写《教科研成果奖励申报表》,经部门初审合格的报奖成果,由所在部门汇总统一上报科研处,并提供成果原件、获奖证书原件及相关复印件。
第七条 科研处负责材料的汇总与再审,并根据该办法对成果提出奖励意见,由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签发奖励结果。
第八条 确定获奖项目和奖励金额要进行公示,如对公示持有异议者,应在公示期(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提出。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将公示结果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由学院颁布授奖决定,颁发奖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教科研成果的申报、审核和评议,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的原则。如发现一稿多投、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取消当事人的奖励资格,扣回所发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同一获奖项目,若获得多个奖项,只按最高等级奖项奖励,不重复计算。
第十二条 奖励过程中的争议事项,由科研处提请学院学术委员会组成专家组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教科研奖励资金使用范围按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教科研奖励如有承担相应的收入所得税的,由受奖励者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科研处。
附件: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成果奖励申报表